第十二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的內容和解說詞應嚴格履行評審程序。組織文物、黨史軍史、檔案文獻、展覽展示、宣傳推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全流程參與展覽大綱和版式稿、講解詞的評審,把好政治關、史實關、保密關。
革命文物、史料資料等展品使用應嚴格履行論證、審查程序,確保真實性、可靠性。堅持科學嚴謹?shù)膽B(tài)度,以物證史、以物敘事,讓文物說話,讓歷史說話。
文物復仿制品使用應當適度,做出標明,杜絕主觀臆造、牽強附會。圖文影像、輔助展品等使用,不得濫用影視劇、視頻截圖,雕塑、檔案、地圖、數(shù)據、資料等使用,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和文件規(guī)定。
第十三條 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應充分發(fā)揮教育功能,圍繞服務四史學習教育以及重大事件、重大活動、重要節(jié)日等,注重內容策劃及相關活動配套,針對不同群體、不同受眾開展分眾化、特色化教育,增強革命文物主題展覽的思想性、知識性和趣味性,做到見人見物見精神。
第十四條 博物館紀念館應圍繞革命文物主題陳列展覽,加強講解人員培訓,鼓勵革命人物后代、英雄烈士后代、相關歷史事件親歷者、幸存者、見證者等擔任志愿講解員,鼓勵推出多語種講解服務、專家導覽和館長講解服務。
(未完待續(xù))
(責任編輯:梁艷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