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6年3月31日忻州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)
免去:
王新生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、 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;
胡裕世、 張?zhí)m才、 常富國、 趙健毅、 陳繼鳳、 白文華、 羅培田、 郭愛蘭、 張青、 李永勝、 陳明望、 喬桂林、 李軍、 陳滿和、 韓小青的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;
孫樹青忻州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、 檢察委員會委員、 檢察員職務。
(責任編輯:李冬梅)